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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Google是否真的会失去电邮Gmail商标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5-18 21:55:28
近日有消息称,因为商标注册不及时,Google有可能失去电邮Gmail商标。作出此判断的理由是:根据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的文件,Google在Gmail商标所有权上只排名第四,该机构是根据提出申请的时间确定排序的,先于Google注册Gmail商标的三家公司分别是Cencourse、Precision Research、和Independent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Research。Cencourse于3月31日提交注册申请,其主要业务是通过互联网和手机传输和存储消息、数据和信息;Precision Research于4月2日正式申请注册Gmail,其业务也是通过互联网传输群体电子邮件;而Independent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Research的CEO谢恩.史密斯于4月3日提出注册同一商标,Google在最糟糕的情况下可能要改变电子邮件服务的名称。

  那么,Google真的会失去Gmail商标的所有权吗?美国的商标法难道不能保护Google的合法利益吗?

  Google发言人史蒂夫-兰登给我们作出的答案是:"我们相信我们有权使用Gmail商标。"显然,该发言人的自信不是一种盲目的自信,而是源自于对美国相应法律规定的了解。

  真的注册不及时?

  我们知道,Google是在4月1日宣布要提供Gmail电子邮件服务,但是六天后才对该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而在3月30日到4月7日期间,有三个组织提出了申请,他们可能有优先权。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据此而得出,因为在Google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前,已经存在在先申请的情况,将会导致其失去Gmail商标使用权的结论呢?

  如何才算是注册及时呢?是在使用前就申请?还是在使用的同一时间就提出申请?难道在使用之后再提出申请就不是及时注册吗?使用前或者使用的同时就提出申请,无疑是被普通人认可的及时提出的申请。但是,使用之后再提出申请会怎样呢?

  根据美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取得有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通常是指,谁在时间上先于其他企业和个人针对同一标志提出商标申请的,则会得到美国商标和专利局的授予。但是,为防止商标抢注的情形发生,该法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即"使用在先原则",也就是说,针对同一商标的申请有先后几家企业或个人均提出申请的,即所谓的申请冲突,专利和商标局可根据各自在使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来决定到底将商标授予那家企业或个人。从目前所批露的资料来看,我们尚不能确定是否存在有比Google更早使用Gmail标志的情形。

  所以,对Google影响最大的是3月30日到4月1日期间在其推出Gmail邮箱,开始使用该标志前提出的申请。如果该申请有证据证明其在先使用了Gmail标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Google才有可能失去该商标的授予。但是,这种情况已经不再是注册不及时的问题了,而是Google的申请与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申请发生冲突,即问题出在Google标志选择上,而不是申请提交时间上。

  同时,美国商标法还规定,商标注册有物品和服务的分类、多种分类注册。也就是,在提出商标申请时,需指出自己的商标使用的范围,如果两个相冲突的商标申请,分属于不同物品或服务的话,则这个商标申请均能被授予。所以,Google究竟在申请上会不会因为落在别人之后,而失去该商标的授予,还需要看其前面的商标申请是不是和Google的Gmail标志属于同一种类的商品或服务。

  也就是,现在判断Google将会失去Gmail的商标授予为时尚早,同时,不能仅仅因为排名靠后,就作出会失去商标的结论。

  如何获得该商标所有权?

  现在对Google获得Gmail商标注册威胁最大的是,在3月30 日到4月1日期间提出的商标申请。也就是Cencourse于3月31日提交的注册申请,只要能够摆平这期间的申请,威胁也就不再构成威胁了,Google也就有机会获得商标授予。那应该怎么办呢?有什么可以利用的法律规定吗?

  Google也不用过分担心,法律已经设计好了处理方式。根据美国商标法的规定,现在尚处于商标受理审议阶段,各商标申请主体可以随时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也就是说,如果真的有威胁到Google的申请存在,Google可以私底下和该申请人达成和解或协议,即由该申请人撤回申请,那么,Google将取得该商标的授予。当然,达成和解或协议的前提是要付出相应代价的,即要给该撤回申请人一笔数目不小的金钱吧。

  同时,根据该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和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转让。和前面的情形一样。有钱你就说了算。如果你真的对该商标有感情,真的非常想"据为己有",那你大方点,出点血也是可以接受的吧。毕竟,你已经在广告中开始使用该标志了,同时在网民和用户中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嘛。

  如果你Google不愿意出那么大的血,以期获得独立的商标使用权,那你就接受"同婚"的情形吧,也就是共同使用。也就说,同一商标可以授予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那就看你有命没命了,万一别人的申请和你是同一领域的申请,怕你躲不了"破财消灾"的厄运。

  如果你Google能有证据证明别人属于"恶意抢注",那你就彻底的赚了。不仅可以轻易获得你想要的商标的授予,而且,也给自己做了一个付出少效应大的活"广告"。广而告之别人曾经有人想抢注你的商标但未过,大大的省了一笔广告费。毕竟,报道新闻是不收费的。但是,新闻的传播比广告更快更有效。到时候,你Google就可以躲在一边或墙角"没事偷着乐"。

  其实,在中国也时有发生类似情形,比如移动的"动感地带"也和Google有类似的遭遇,我们注意到,现在"动感地带"的名气也已经渗透到饮料行业的商标中,市场上有"动感地带"的饮料出售。不能不说,别人有利用同一商标名搭移动"动感地带"名气的便车。不过,Google的Gmail或移动的"动感地带"不是第一个遭遇该情形的企业或标志,也不会是最后一个遭遇该情形的企业或标志,也算是给其他企业上了生动的一课,即在你们要推出新产品或服务时,其他方面的自我保护要及时跟进,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自我保护,因为这种保护有垄断使用的效用,如果等到受到了侵害再进行维权,其成本要付出之大,其收效结果如何不能不让人怀疑和担忧。

  不过,正如Google发言人表示的,"我们相信我们有权使用Gmail商标"。我们也相信最终Google一定会想法设法取得Gmail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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